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履职尽责,推进工作,加强监督和问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凡是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处领导,产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的“重要事项”,包括:
1.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教育厅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情况。
2.学校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包括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和精神的落实情况;拟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3.重要的交流活动,包括重要的国(境)内外交流合作活动;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情况。
4.重要舆情,包括网络等各类媒体涉及学校工作和产业系统的重要情况。
5.涉及产业单位人、财、物等,且超出单位或个人职责权限的重要事项。
6.需要校内多个单位协调进行的重要工作。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各产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产业处领导请示汇报,产业处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不做不报,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学校领导的批示办理,不得擅自改变或曲解批示意见。
第五条重要事项要以书面方式请示报告,产业处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告的上呈下达。产业各单位将书面请示报告送产业办公室进行登记批转(如需会签的,先会签后报送),并呈送相关领导批示。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一般不向校领导个人报送。
第六条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事后必须按程序补报书面请示报告材料。
第七条产业处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对于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产业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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