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国家机密。
二、接收、保管、提供利用档案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签字、登记、注销,做到手续严格,帐目清楚。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四、查阅密级档案,必需履行批准手续,限在档案馆内查阅。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五、凡属机密、绝密档案,必须在登记簿备注和卡片上注明“机密”、“绝密”字样,以利查找和保管。
六、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不得向外传播档案内容。
七、非档案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不得查看档案存放索引,不得查看非本单位的案卷目录。
八、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按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两人以上监销。
九、档案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必须销毁,不准随意扔掉或当废纸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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