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校档案资料收集、移交、立卷、归档工作更加细致完整,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对本校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档案法》及规章制度者给予批评或依法惩处。
一、表彰奖励
凡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表彰奖励。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档案技术保护和现代化管理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档案史料研究、编研、建立展馆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捐赠给学校档案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的;
5、坚决贯彻执行《档案法》及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二、惩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拒绝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应归档资料或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4、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涂改、伪造档案的;
5、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本校档案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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