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和修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项目是指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中修工程项目是指金额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包括修缮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坚持运行公开。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修缮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年度修缮计划,分别审议修缮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计划。其中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审议内容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建筑结构改变、功能改变的项目应邀请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七条 中修工作流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校长签批--------校长审批--------后勤管理处考察现场、提出主要工程量和概算--------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勤管理处牵头编制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审计处对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审核--------财务处落实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维修项目审批单校内会签--------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理采购手续、组织采购、合同会签)--------后勤管理处执行(施工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施工单位提交决算-------审计处审计--------财务处付款--------后勤管理处工程档案存档 第八条 大修工作流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校长签批--------校长审批---------后勤管理处考察现场、编制工程概算--------专家评审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报告--------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勤管理处牵头编制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审计处对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财务处落实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维修项目审批单校内会签--------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采购手续(办理采购手续、组织采购、合同会签)----------后勤管理处执行(施工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施工单位决算--------审计处审计--------财务处付款--------后勤管理处工程档案存档 第九条 修缮项目如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三章 设计监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后,按修缮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学校须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参加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须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二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初步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施工内容中含有建筑结构改变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依法通过相应的采购方式确定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代理单位执行。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不同部门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 第十六条 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根据采购需求对设计方案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项目必须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执行,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房屋修缮单项项目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执行《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零小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5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完成招标。零小修项目及学校组织采购项目总额执行省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超出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以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编制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成交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和总承包单位(成交供应商)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发布途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拟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网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九条 根据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组织相关人员评审。开标前,任何人不得私下单独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三十条 合同(协议)签订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参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维修装修)合同范本,并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个别条款,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先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未经招标的修缮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会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前须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召开监理单位例会。没有聘请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填写隐蔽工程签证单,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处参与认定。 第四十四条 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四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学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按本办法完成工程立项审批流程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项目采购。 第四十八条 修缮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九条 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修缮工程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二条 涉及消防改造的,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及时协调使用部门、审计、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修缮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后,将项目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章 工程结算存档 第五十八条 工程付款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第五十九条 修缮工程款的支付实行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支付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施工方向学校缴纳审计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勤管理处确认和审计处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二条 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审计处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十三条 工程结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材料及时存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工作。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编造假资料的、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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