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工程学院的所有学生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五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宣传品和印刷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经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机电工程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