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模拟案例】赵某,某派出所户籍民警,中共党员。一天,辖区一名群众来派出所为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当天,赵某刚刚受到领导批评,心中不爽,在审核相关材料时,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一会儿说这个材料不行、那个材料不对,一会儿又说要盖这个章、签那个字,让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事后,群众在网上发帖诉苦,引发网民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党员干部不作为,有的是因为能力问题,但更多的是因为态度问题、责任问题。在他们看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一拖、缓一缓,哪怕是让群众多跑几趟,顶多是作风上的小事,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这种行为有违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对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情节较重的将受到纪律惩戒。
关于本案,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夏学文表示,为群众的小孩上户口,对户籍民警来说,只是履职过程中的一件普通“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一件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
“赵某身为户籍民警、中共党员,把个人不良情绪掺杂到工作中,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并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让群众误工、费时、伤神,最终在网上‘吐槽’,造成恶劣影响。”夏学文表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对这种对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夏学文表示,怎么对待群众,既是政治立场、政治本色问题,也是态度问题、感情问题。对群众讲不讲感情,这是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的重要体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践行党的宗旨,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的第一职责,努力解决好群众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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