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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聚焦】《党内监督条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四者啥关系?合力推进监督执纪问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密集修订制定一系列党内重要法规,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顶层制度基本框架,“不能腐”的主干性、支撑性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正确理解和把握四个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十分重要。

 

把握共同依据 捍卫党章权威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凝聚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党章总纲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指导思想。党章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总依据。四个条例都源自于党章,遵从党章,是党章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共同维护和捍卫党章权威。其中,《纪律处分条例》主要源自于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是对党的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巡视条例》主要源自于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问责条例》主要源自于党章对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如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党内监督条例》更是贯彻党章总要求的具体规定。党章共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等方面的监督、实行巡视制度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如党章总纲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监督条例》依据党章,在第六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运用四个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来实现维护党章这一根本目标,以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把握共同指向 发挥“龙头”作用

 

从位阶来看,四个条例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主要精神来看,四个条例是统一的,都聚焦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聚焦于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聚焦于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其中,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监督是大前提,是总基础。

 

在四个同等级的条例中,《监督条例》分量更重,是四个条例的“龙头”。监督执纪问责,监督在前,也充分体现了这个要义。党内监督囊括了巡视、纪律处分、问责等内容。巡视是监督的重要方式,《巡视条例》是《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具体细化制度,《巡视条例》可视为《监督条例》的重要补充,在内容上从属于《监督条例》范畴。这两部法规都着眼于发现问题。《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着眼于对监督包括巡视发现问题如何进行处理。《监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在使用上联系更为密切,其主要内容与六项纪律息息相关,一些创新内容也赋予了新的意义。如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一百一十九条“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条款相对应。按照《监督条例》的新要求,只要监督发现有干预行为,不论情节与后果,不论是否给予党纪处分,都将记录在案。《监督条例》作出的这一痕迹化管理规定,凸显了“抓早抓小”,凸显了“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把握四个条例的共同指向,并发挥《监督条例》的“龙头”作用,有利于我们在监督执纪问责中明确职责,理清思路。

 

把握不同侧重 精准运用实践

 

四个条例虽然都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着眼于依规管党治党,但又各有侧重。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针对党内存在的不同方面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管”“治”方法,回应管党治党的不同需要。《纪律处分条例》面向全体党组织和党员,侧重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处理,是党内“刑律”,执行中需严格而慎重。《问责条例》面向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侧重于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问责。行政等领域的问责不在其规定之内。《巡视条例》面向有关党委、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重点是党的领导干部。侧重于对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问题的发现。《监督条例》强调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侧重于对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的监督。从适用对象来看,《纪律处分条例》范围最广,涵盖全体党组织和党员,《问责条例》《巡视条例》《监督条例》侧重党的领导干部,并且聚焦主要领导干部。从内容覆盖来看,《监督条例》范围最广,覆盖全面从严治党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其他三个条例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从实践运用来看,巡视、监督是日常性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前半场”;问责、纪律处分则是对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性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后半场”。

 

把握综合运用 释放制度力量

 

四个条例紧密相连,是“生命共同体”。实践中既要独立使用,更要综合运用。

注重把握关联性。总体来看,《巡视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予以严肃处理的重要手段,《问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推动监督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四部条例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处理问题”“怎么推动问题的解决”上构成工作链条,形成以《监督条例》为龙头的监督执纪问责闭环效应。注重把握递进性。四个条例既横向并列相连,更纵向层层递进,共同深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条例》是四个条例的“总开关”,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和起点,《巡视条例》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过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的结果。巡视、纪律处分、问责,是加强党内监督、实现监督目标必不可缺的“内生武器”,三者共同作用于党内监督。实际工作中要以贯彻执行《监督条例》为重心,运用《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条例》等重要“武器”,多管齐下,整体联动,充分释放制度威力,共同推动实现“三个保证”,即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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