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规党纪只对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不能对非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无法适用相关党规条例,对党员在入党之前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党纪责任,只能对党员隐瞒入党前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追究党纪责任。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更是明确指出,党员对党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员入党时不主动向组织反映、汇报其入党前所犯的错误,入党后依然继续隐瞒,这本质上属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对这种隐瞒行为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在《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5号)文件中规定:
(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该文件的出台时间是1995年,比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要早,但上述两个条例中均没有设定“向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行为”的条款。所以,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对党员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无论属于重大问题还是一般问题,均无法给予党纪处分,只能采取除名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所隐瞒的入党前的严重错误,无论发生在2016年之前,还是发生在2016年之后,均可适用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因为这种隐瞒行为是一直延续着的。
党员怎样才算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呢?
笔者认为,只要党员所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违法行为,足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就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如果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严重警告以下轻处分的,一般不宜认定为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此时就不能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而只需按照(中纪法复【1995】5号)的规定,给予该党员批评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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