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84.9万人次。对比2018年同类数据,可以清晰看出,一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一,在表述运用“四种形态”时,此次通报明确使用了“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这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用批评教育等方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帮助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原则。 第二,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数据来看,此次通报的总人次、第一种形态、第四种形态处理人次均有上升,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处理人次均为下降,这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四种形态”必须力求精准,充分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准确妥善运用。 第三,此次通报显示,第一种形态增加14.2万人次,占比由63.6%上升到67.4%;第四种形态增加1.3万人次,占比由3.2%上升到3.7%。这两组数据释放出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通过有力有效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朵、常扯袖子,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严肃精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持续释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严格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发挥好第四种形态的震慑作用。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严格日常监督等具体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点滴抓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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