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授课计划是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之一。教师按照授课计划开展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为规范教师授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师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熟悉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内容的要求,以及对理论课、实验课、上机课、习题课等教学时数的安排。 第二条教师要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为基础,认真研究教材,科学合理安排课堂讲授、学生讨论、学生自学等内容的先后顺序,体现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教学内容。 第三条编制授课计划一般以连续2学时为一个教学单元,应确定每个教学单元对应的周次及日期,在计划中应写明每一教学单元的内容(不应仅以章节标题为内容),应明确本教学单元应完成的主要教学任务,明确本次课的课后作业及对学生课外学习的要求或安排。 第四条编制授课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机动学时,学期授课时数30-60学时的课程,最多可安排2学时机动;学期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的课程,最多可安排4学时机动。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准确填写课程名称、课程代号、课程类别、课程性质、总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形式、学生层次、专业班级、学生人数、上课时间地点、选用教材、参考资料、课程目的任务要求、成绩评定标准等信息。 第六条学期授课计划由开课部门相关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方可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在教学过程中如进行必要的调整时,由任课教师提出变动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后施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抽查各教学单位授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学期授课计划应由任课教师按统一格式,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前完成编写并提交系(教研室)审核,审批后的授课计划由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本人分别留存一份。 第八条任课教师无授课计划不准上课,上课时必须携带授课计划。在首次上课时应向学生介绍授本门课程的计划安排,明确课程目的任务要求及成绩评定标准,指导学生主动学习。 第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编制授课计划的规定(修订)》(黑工程院教[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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