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对教师在任课期间的调课、代课、停课、补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并与修读本课程学生协商同意后在保证进度、内容、质量的前提下调整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的行为。代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经申请批准后由其他具有本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为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补课是指任课教师因调、停课后,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
第二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的安排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在任课期间,各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代课、停课。
第三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确因遇有公务,因病、因事(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可以申请调课、代课、停课。
第四条 申请调课、代课、停课、补课,一般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三天填写相关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质量与评估中心备案后,方可落实课程变动时间、地点、教师等。如遇疾病等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与所在部门及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中心取得联系,做好临时调课、代课、停课,事后必须由本人补办调课、代课、停课、补课手续,并按教务处安排的补课时间和地点为学生补课。
第五条 调课、停课时间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否则应由开课单位安排相应职称、具有该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任课教师须与代课教师办理好课程交接事宜。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上课,开课单位要及时更换任课教师并同时办理教学任务调整及课程交接手续。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的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结果应由申请教师或所在院(系)负责通知相关院(系)及有关学生。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须严格控制调课、代课、停课的次数,原则上以不停课为宜,每学期每门次课程调课、代课、停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或6学时)。
第九条 学校一般不在教学进程规定的停课时间外停课。凡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占用学生理论课及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其它活动。若举行全校性活动,确须占用课内时间时,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或临时调课通知。
第十条 教师调课、代课、补课必须按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内容顺序进行,必须保证教学质量,课程不能以自习、讨论、习题课等形式变相停课。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有关教师,一经查实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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