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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工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定,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调解、复核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设委员九人,由教职工代表、学校工会、人事处、党委(校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工会委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人事争议调解

第六条  学校、部门与教职工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可以申请调解:

    (一)因确认人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七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写清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时间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应立即终止调解。

第十一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推举代表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向当事人解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各持一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人事争议复核

第十六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清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时间和其他必要的内容。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的申请。人事争议处理委员在接到申请人的撤回复核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人事争议调解或复核申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维持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干扰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任:刘建驰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副主任:于大刚  工会副主席

  员:党跃轩  人事处处长

魏洪素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侯宇新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院长民主党派

李锦峰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学校法律顾问 执业律师

任会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学校法律顾问 执业律师

          王建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 

分工会主席 教代会代表

          齐建家  机电工程学院副院长 教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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