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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点击数:

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0]14号)、《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发办[2017]1号和《黑龙江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财政厅依法制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财政性资金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优先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范围的采购项目,执行《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五条 采购进口产品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时不得拒绝满足需要的同类国产产品。

  • 政府采购范围与模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第七条 对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进行部门集中采购,或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科研仪器设备等,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研仪器设备认定:由科研项目组提出申请,科研处依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组织3名以上专家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并签字,以确定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方式: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可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具体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部门集中采购邀请招标、部门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部门集中采购竞争性磋商、部门集中采购询价、部门集中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形式,采购过程严格执行采购流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选择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学校需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变更申请,同时说明变更理由和原因。其中,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通过省政府采购计划系统提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规定的相关内容。学校在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中要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确需采购进口商品的,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进口商品审批表》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备案。落实进口教学科研设备的免税政策,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的要求,配合中标单位和使用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来源于横向课题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依据《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一条 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学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辅助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后作为学校年度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各部门采购计划,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履行完毕校内申报审批程序并落实用款计划。当年的中央支持地方专项资金项目根据财政厅的要求统一申报。

  •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部门应对采购计划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采购资金后,申报部门填列《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计划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产品品牌。

第十六条 《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申报表》应经相关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相关部门应详细标注资金性质及资金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模式,计财处根据确定的采购模式落实相应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到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集中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申报部门参加招标。

第十八条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实行分散采购的计划,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和财务、申报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采购工作小组依法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条 中标供应商将合同约定的物资设备送到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设备申报等相关部门及中标供应商共同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验收,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不得验收,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应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设备申报部门应做好按期接受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工作,不得无故向供应商索要合同以外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无故刁难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合同,应及时结算货款,发票按要求签字确认后,连同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相关资料转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等验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登记账簿,资产设备管理处及时出具固定资产条码标贴,相关部门按要求粘贴。对需要售后服务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部门同供应厂商进行协调。

  •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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