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列入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师德失范行为清单,损害学校师生利益、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在职教职工。外聘教师、企业兼职教师等与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聘用关系的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统筹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落实、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侮辱、歧视、谩骂、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学校师生利益、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予以本条第一款相应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不适宜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并给予调整岗位或暂停教学工作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予以相应处分外,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学校应报请省教育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被处理人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后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撤销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资格)、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中心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主要受理部门。 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委办公室举报的,由纪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依据初步核查结果,根据“归口处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报学校党委同意,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违反学术规范范畴的,交由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范畴的,交由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四)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立案。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学校作出立案决定;对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教师发展中心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学校党委指定,确定3~5人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应从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中产生。 调查组根据案情可以通过召开证据材料分析鉴定会、材料查阅、单独谈话、案件知情人访谈等调查形式,对举报人和被调查人提供的案件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查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被调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处理。调查完结,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送达。处理决定经相关程序签发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部门及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有举报人的,由教师发展中心告知举报人。 (五)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六)解除。依据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执行。 (七)归档。相关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原始举报材料、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等与案件各环节相关的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进行整理、编目、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案情,经学校批准,在调查过程中可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弄虚作假、诬告陷害等的,调查组可终止案件调查。 对有举报人的案件,且举报人为我校人员,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诬告、陷害、诋毁举报对象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若恶意诬告的举报人非我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保密和回避 第二十一条 案件受理、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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