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程院党发[2016]9号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发〔2010〕80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81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下放省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0号)、《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设置方案》(黑工程院党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布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科学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学校各类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整合人力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为学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我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为控制依据,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二)教师主体原则。突出教学人员在教职工中的主体地位,在岗位设置时要向教学人员倾斜。
(三)业绩导向原则。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适当兼顾个人资历和历史贡献等因素。
(四)分级管理原则。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分别由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组织聘任,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任,专业技术四级以下岗位由各相应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核定的岗位数量组织聘任。
(五)平稳过渡原则。按照制度入轨、规范管理、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确保现有教职工按其职务或岗位平稳过渡到相应的职务职级,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适用本方案。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到本次岗位设置开始时退休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教学实习工厂编制人员、专家公寓编制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教师岗位
教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等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高等教育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为一至十二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分为10个等级,我校管理岗位共设置8个等级,为三至十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我校共设置4个等级,为二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六、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首次聘用时,学校岗位总量按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数量核定,各部门的各类、各级岗位数量按本部门实际人数核定。
(二)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教师高级岗位按照比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高10个百分点左右设置。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为15∶30∶40∶1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最高层级为正高级的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为10∶25∶50∶15;最高层级为副高级的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为35∶50∶15。
为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中,教师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到一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层级为正高级的,最高等级设置到四级;最高层级为副高级的,最高等级设置到五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正高级三级以上岗位与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40∶60;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0∶40∶40;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0∶40∶30;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0∶50。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三级以上岗位属于竞争性非固定岗位,由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总岗位数,统一组织聘用;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由各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委员会、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核定的各级岗位数组织聘用。
2.管理岗位
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现状设置。即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首次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现状设置。即已聘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七、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和决策,审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制度,审定并下达各类岗位的岗位分类、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等,研究解决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和聘后管理的有关问题,研究处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事宜,审批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审批申请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和申请转岗聘用人员的资格,审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
组 长:李 青、张洪田
副组长:杨弘宇、白 玉、宋立权、董 莉、刘建驰、杨 晶、叶树江、周家郁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全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的部署协调工作。
主 任:叶树江(兼)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下同)王举鹏、车承军、代成雷、苏在滨、杨泽运、张显悦、党跃轩、高军伟、德国明、戴广仁
(二)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
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各部门聘用工作组织人员组成,审批各教学部门教师岗位、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条件,负责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的审议工作。人事处为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
主 任:李 青、张洪田
副主任:杨弘宇、白 玉、宋立权、董 莉、刘建驰、杨 晶、叶树江、周家郁
委 员:丁 波、于大勇、马冬虹、马桂军、王 敏、王大力、王文福、王英华、王举鹏、王莉梅、车承军、田国华、付百学、代成雷、任永维、齐海群、孙云霞、苏在滨、李秀海、杨泽运、吴德义、迟秋玲、张立伟、张金柱、张显悦、张晓宇、武 鹤、孟中媛、孟兆生、郝丽红、郝晨生、胡天明、秦进平、高军伟、郭树东、黄 红、黄成哲、蒋立宝、雷国华、谭 伟、德国明、戴广仁、戴明清
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
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负责二级教授岗位聘用人选的推荐工作,负责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议工作,负责教师四级以下岗位聘用人选的审核工作,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四级以下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人事处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主 任:张洪田
副主任:宋立权、董 莉、叶树江
委 员:丁 波、于大勇、马冬虹、王大力、王文福、王春华、王莉梅、车承军、田国华、付百学、代成雷、任永维、齐海群、苏在滨、李秀海、杨泽运、迟秋玲、张金柱、张显悦、张晓宇、武 鹤、郝晨生、胡天明、秦进平、郭树东、黄 红、黄成哲、雷国华、德国明、戴明清
秘 书:党跃轩
成立工程实验技术岗位、图书档案编辑研究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医疗卫生岗位四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制定,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组织实施四级以下岗位的评审工作。
(1)工程实验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教务处为牵头部门,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
主 任:叶树江
副主任:杨泽运
委 员:任永维、张显悦、郝晨生、黄成哲
秘 书:刘柏森
(2)图书档案编辑研究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图书馆为牵头部门,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
主 任:叶树江
副主任:苏在滨
委 员:王大力、王文福、杨 宏、郭树东
秘 书:王 军
(3)会计审计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财务处为牵头部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
主 任:董 莉
副主任:代成雷
委 员:王莉梅、曲艳梅、李秀玲、赵久利
秘 书:李玉秋
(4)医疗卫生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后勤服务总公司为牵头部门,相关专家参加。
主 任:刘建驰
副主任:张晓宇
委 员:王 霞、王春华、刘 芳、曹向兵
秘 书:李敬杰
2.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
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五级以下管理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组织部为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主 任:李 青
副主任:张洪田、杨弘宇、白 玉
委 员:宋立权、董 莉、刘建驰、杨 晶、叶树江、周家郁、王英华、王举鹏、车承军
秘 书:吕志强
3.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专职辅导员五级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制定,负责推荐三级以上教授岗位的聘用人选,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组织实施四级以下岗位的评审工作,负责将申请职员职级的辅导员推荐到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学工部为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主 任:白 玉
委 员:王 敏、王大春、王举鹏、车承军、郝丽红、德国明
秘 书:秦朝明
4.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人事处为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主 任:刘建驰
委 员:于大勇、车承军、任永维、苏在滨、李秀海、张立伟、张晓宇、孟兆生、郝晨生、胡天明、黄成哲、谭 伟、德国明、戴广仁
秘 书:陈首刚
(三)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
由校纪委书记担任主任,成员由校纪检委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主 任:杨 晶
委 员:马桂军、王举鹏、代成雷、孙云霞、李锦峰、吴德义、孟兆生、党跃轩、鄂 文
秘 书:孙云霞(兼)
(四)基层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
1.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
各教学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门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由院长(系、部主任)和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其他院(系、部)领导、分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全面负责本部门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教学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13人,主任由院长(系、部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负责教师岗位五级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制定,负责推荐三级以上教授岗位的聘用人选,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组织实施四级以下教师岗位的评审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中教师岗位以外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到学校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
2.党政、教辅、直属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
各党政、教辅、直属部门分别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门领导小组),由部门行政领导和书记担任组长,成员根据各部门规模,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将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到学校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产业处负责科技交流培训中心、驾驶员培训中心、监理公司、测量工程公司等产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3.其他
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设秘书1人,负责岗位聘用工作中的信息传达、材料收发报送、联络工作。
在进行岗位聘用工作前,各部门需将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人员名单(加盖部门公章)上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八、聘用条件
学校根据国家、省对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4。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专业技术五级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委员会、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条件制定。
九、聘用规程
(一)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量。
2.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岗位聘用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应聘材料。申请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将《申报表》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批;申请转岗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将《申报表》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批。
3.部门推荐。各部门受理个人申请,并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将推荐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送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
4.审核评议。学校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评审,并将拟聘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
5.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上报的拟聘人选进行审议,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6.校内公示。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的各类各级聘用人选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7.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用,学校下发文件确定岗位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8.上报审批。学校将岗位聘用结果上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兑现相应岗位工资。
(二)工作纪律与要求
1.岗位聘用工作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各教学部门制定的岗位聘用条件要在本部门公布并征求意见,要经过本部门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由部门领导小组确定并上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协助、纵容、包庇申报人员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4.各部门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干扰和影响岗位聘用工作。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在岗位聘用过程中,申报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聘用程序,影响个人岗位聘用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6.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等级,且三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工作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7.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失公正公平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8.实行回避制度。各类各级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聘用人员资格审查、评议和表决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须主动回避。
9.学校各级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在进行岗位聘用的评议、推荐时,要坚持客观、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要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各级岗位数择优聘用,在坚持聘用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考查应聘者的自然情况、教学能力、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与学术水平、主要学术成就、科研与创新能力、发展潜力以及学术道德、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和科学精神等方面。对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要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水平、自然情况、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教职工满意度以及组织协调、工作理念、奉献精神等方面。
10.在人员聘用表决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三)争议处理
教职工对岗位聘用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十、聘用合同与聘后管理
(一)聘用合同
1.学校在岗位聘用中,区别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各部门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2.聘用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内容。
3.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距离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合同聘期至退休时间为止。
(二)聘后管理
1.岗位考核。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用期满考核重点对个人聘期内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岗位聘用档案,作为续聘、晋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2.聘期管理。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人事档案、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聘用合同、聘期内形成的考核、工资及职务变动材料等归入人事档案。
3.受聘人员调离学校的,学校为其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情况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十一、岗位管理
(一)学校对各类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达到各部门。原则上根据聘期每三年调整一次岗位数量和结构。
(二)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引进人才工作需要,在学校总岗位数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各类各级岗位,以满足引进、选拔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三)严格按照三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转岗。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十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现有人员按职务或岗位过渡问题
在学校开展首次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制度入轨、规范管理、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现工作岗位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都要保证进入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可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照现有行政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的职员职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关于专职辅导员问题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我校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也可根据辅导员的行政职级,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规定,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分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人员纳入专职辅导员岗位。
(三)关于政工师问题
按照《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81号)规定:“政工师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应纳入管理岗位。在首次设岗时,原已兑现政工师职称工资人员,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四)关于管理岗位人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根据《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81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岗位特点及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掌握以下原则: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结合我校实际,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正副处级管理岗位人员,招生就业处正处级和分管就业的副处级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岗位,须参加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等级,聘用条件须达到同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时,学校正处级管理岗位人员原在教学、科研一线,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仍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可申报专业技术岗位,须参加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等级,聘用条件须达到同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条件。
申报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资格须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五)关于原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工资问题
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个聘期,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职级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关于原已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在首个聘期,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七)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拟聘岗位不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问题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拟聘岗位不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个聘期,如果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工作相符,可参与所在岗位相应层级各等级竞聘;如果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工作不相符,只能在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聘用。
(八)关于转岗聘用问题
1.管理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管理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专业相符;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拟聘岗位聘用条件,并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履行转聘程序,竞聘上岗。
首次聘用时,管理人员转聘为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竞聘,未达到岗位聘用条件的,可在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上聘用。符合辅导员岗位条件的管理人员可聘用到辅导员岗位。管理人员转聘为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可优先安排参加培训、访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并适当放宽工作量要求。
2.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专业相符,达到拟聘岗位聘用条件,并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履行转聘程序,竞聘上岗。其中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九)关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至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完成期间退休人员问题
2006年7月1日至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开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符合我校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向退休前所在部门申请聘用相应岗位,由所在部门推荐到学校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等级,不占各部门、各类岗位职数。符合晋级条件的,经省人社厅批准后重新核定退休费,不符合晋级条件的不予调整。由离退休工作处做好有关政策文件传达工作。
(十)关于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问题
2010年以前由学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以及调入未落编人员,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向所在部门申请聘用相应岗位,由所在部门推荐到学校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等级,不占各部门、各类岗位职数。
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和《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制人员(定向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招聘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和部门自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十一)关于岗位聘用年限条件问题
1.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现职务晋升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2.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的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在进行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聘用时,任现职时间不满5年的,业绩成果可为近5年取得。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
1.首次聘用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到对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等级。
2.首次聘用时,学校党政部门中由教学部门调入,现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
3.各部门按照人事处下达的本部门人员名单受理个人申报,不得遗漏。
4.自学校发布聘用公告之日起,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在部门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放弃本次岗位聘用,学校不予聘用。
5.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学习、工作、进修、访学的教职工,在批准期限内的,符合学校规定聘用条件的,可应聘相应各级岗位,若逾期未归,所聘岗位自动取消。
6.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资历,按照规定程序聘用至相应岗位。对于新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评审确定岗位等级。来校工作时为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后按照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7.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占部门岗位职数。
8.对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9.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调整及变化的,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缓聘或解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聘用:
(1)出国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六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的,或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
(4)经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研究,不得参加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况。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缓聘的情况。
11.首次岗位聘用,聘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因岗位聘用发生的工资变动的,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兑现。
十三、附则
1.本方案所称“以上”、“以下”内容,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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