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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委关于专项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实现新一届党委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巡察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密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开展巡察工作,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集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党委年度巡察工作方案、阶段性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设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

  •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巡察工作,对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或单位开展配合工作;

(六)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巡察工作组,接受巡察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成员根据每轮巡察任务,从学校相关部门中抽调,报经巡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各基层党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九条 巡察内容:侧重政治巡察,坚守政治监督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突出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精准开展监督,深入查找政治偏差。

重点聚焦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督促履行“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建工作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推动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主要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党务、院务公开情况;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基层党建情况;

(六)领导干部遵守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情况;

(七)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巡察准备。每轮巡察前,巡察办(纪委办公室)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共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组建巡察工作组。对巡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前熟悉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

第十一条  巡察实施。提前5个工作日,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在被巡察单位张贴巡察公告。进驻被巡察单位后,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调阅资料、组织座谈、问卷调查、列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巡察工作,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常规巡察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也可根据被巡察单位性质、政治生态状况、教职工和学生数量等情况,确定巡察具体时间。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二条 巡察汇报。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每轮巡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线索移交。巡察期间通过个别谈话、受理信访等方式收到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分类移交;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巡察反馈。巡察结束后,校党委一般应在1个月内组织听取巡察情况总体汇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下发巡察整改建议书。

第十五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认真落实整改任务,5个工作日内报送巡察整改方案,1个月内将阶段性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巡察办(纪委办公室)。

巡察办(纪委办公室)会同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等部门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需要开展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结果的运用。巡察结果是部门、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巡察应全面了解被考核部门、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经认定为运行状况不好的中层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建议组织调整。对经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应当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相互加强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党委组织部对巡察发现并核实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具体问题,宣传统战部对巡察发现并核实的涉及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具体问题,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纪委办公室对巡察移交的涉及领导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转办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站位高、工作作风实,敢于斗争担当。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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