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黑纪办发[2019]10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以文字、图表等形式真实记录并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方面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学校廉政档案建立的对象包括正副处级干部、正副处级辅导员。 第二章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指导和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任免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六)述职述廉材料; (七)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结论材料; (八)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材料; (九)其他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廉政档案健全完善责任单位及个人: (一)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甄别、立卷、归档、更新、整理等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每学期期末整理移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移交; (三)建档对象本人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配合填写上报有关档案材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档案。廉政档案应由本人提供的内容,须由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更不得隐瞒不报;廉政档案应由单位或有关组织提供的内容,有关单位和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定专门部门或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有关廉政档案材料,并及时做好移交归档工作。 (二)廉政档案纸质材料一般应使用A4标准规格办公用纸,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等书写。归档纸质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注明出处,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归档的考核评议结论、奖励、处罚、诫勉、通报等有关纸质材料,应为有关单位的正式文件。无正式文件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归档。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廉政档案信息安全。 (二)廉政档案采用卷宗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由校纪检监察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更新,并做好廉政电子档案的信息维护。 (三)因提任、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对象的领导干部,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廉政档案。调出本校的,需调入单位出具书面征求廉政意见函,经批准,据实出具廉政情况复函。 (四)干部晋升、调动至外单位,转回专业技术岗位、退休、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属于本校建档对象范围的,自岗位调整之日起,停止廉政档案的动态更新。 第三章 廉政档案的运用和借阅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交流、任免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洁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等提供依据; (六)为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核提供依据; (七)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 (一)因干部考察、提任、调动、考核、奖惩等,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调阅廉政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借阅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经批准,在指定地点调阅查询;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四)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须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严格履行报批和借阅手续,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调阅廉政档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查阅本人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监督及问责 第十二条 在廉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调阅使用中,凡有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中,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提交的归档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私自放入、擅自修改、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私藏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材料,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三)扣押、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材料。 (四)隐瞒不报、不如实填报或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或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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