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以及学校《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表现是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的首要要求。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应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始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五育并举,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对象为我校全体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坚持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到组织有序,程序规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目标导向和持续改进,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第六条10个考评项目均为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
(二)第六条10个考评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三)第六条10个考评项目均为合格者,并且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师德师风表现优秀,有典型先进事例、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部)或部门推荐,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成员单位联评后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学校每年评选师德师风优秀个人为15~20人。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在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优秀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奖励评选推荐的基本条件。
(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
第十条 各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学院(部)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开展。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师德师风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和部门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填写《师德师风综合考评表》,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结合教师日常表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各学院(部)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并综合本单位教师、学生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等多方评价,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评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考核等次拟推荐为优秀的,应当将教师先进事迹材料予以公示。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后,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结果审定。教师发展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成员单位评议,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六)存档。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考核结果记入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根据此办法制定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师德师风综合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