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条款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是院里的政治核心,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党支部作为分党委的基层组织,在本部门起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总支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党委一般由7-9人组成。除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外,其他委员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统战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准设立党支部。人数不足十人的党支部的委员会成员由1至2人组成,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专业系或相关学科设置。学生支部书记一般由院思想政治辅导员、政工干部及优秀青年教工党员担任。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的成员均按规定程序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总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在院里的正确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措施并付诸实施。
(二)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的建设。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组织党内外群众进行政治学习,有针对性的进行形势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邓小平理论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以及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四) 参与制定本单位有关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学期工作安排,招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重大工作的研究。
(五) 负责系里有关晋升职称、奖金发放、毕业分配、评优、调入以及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根据提名,考核并讨论本单位行政系列科级干部的任免。
(六) 领导院里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会,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和实际开展工作。
(七) 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党纪检查。组织系里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八) 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开好每半年一次的系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内外群众的政治学习。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严格履行党员义务。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的任务检查落实。
(四) 按时召开以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内容的党组织生活会。
(五) 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 与行政共同研究和讨论本部门的教学、科研、评职、评优等重要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政审工作。
(八) 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总支的议事规则主要有:
(一)分党委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分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分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三)每次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涉及本院里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主任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四)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分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