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二)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四)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项目自筹资金、执行预算、接受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总资金的审计;
(三)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项目追踪等相关材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予以严格管理和有效转化;
(七)联合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资金、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负责人应及提交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申请项目内容变更、延期验收或撤项;
第九条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出现特殊情况时,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验收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资金使用、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指标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
第八章 附则
2011年3月
测绘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