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议事规则的决策权限,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七条 学校根据章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履行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和使用方向,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共同承担,各自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同其他归口管理单位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动态化管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总账的管理,做好国有资产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管理、处置等工作;
(四)协调、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归口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推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公用和公共平台建设;
(六)对全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促进过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
(七)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
(九)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财务处归口管理流动资产,其中存货类流动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其他归口管理分工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
2.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3.科研处归口管理科研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4.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档案、期刊及数字资源;
5.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归口管理家具类固定资产。
(三)在建工程:后勤管理处(基建指挥部)归口管理在建工程类资产。
(四)无形资产:
1.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
2.科研处归口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类知识产权;
3.教务处、研究生部归口管理学位论文类的知识产权;
4.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校园信息化管理的软件、系统、域名等无形资产;
5.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6.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商标、标识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财务处归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形成的经营性或者股权类资产由黑龙江黑工程资产经营公司归口管理。
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黑龙江黑工程资产经营公司对全校经营性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作为使用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落实管理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管理,确保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做好国有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调剂、处置申报、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交接手续。
各单位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变更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情况,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国有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合理选择配置方式。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使用部门申请配置国有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依权限进行审议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送上级部门。属于重大国有资产配置的事项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学校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学校鼓励使用部门优先通过校内(外)调剂的方式解决需求,归口管理部门可优化配置的原则,对校内限制、使用效率低的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调剂,校外调剂应遵循《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0〕5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黑工程院发〔2022〕18号)执行。
第四章入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并参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入账实施细则》(附件)办理入账手续。
(一)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建工程转固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二)学校采用购置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据购置成本以及资产在运输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入账。
(三)学校采用接受调拨、划转、置换、捐赠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据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进行价值确认。对无法进行价值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方式进行估价,并作为反应资产状况的依据。
(四)对增加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维修、升级等后续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对原资产进行增值入账。
(五)学校加强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台账,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依据国有资产台账保证本部门账实相符、账物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使用、维修维护等管理制度,定期与使用部门进行账物、账账盘点核对。使用部门及个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本人名下的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使用部门的资产发生内部调拨、人员变更、部门调整等变动或者因闲置、待报废等收回,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法律审核监管、资产评估,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实施专项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严格控制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不得私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十一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闲置资产;
(三)因单位分工、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四)实际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
(七)发生产权变动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有偿转让、报废回收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船以外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处置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申请事项(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统一规划,履行处置程序。处置后资产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得拖欠、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的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学校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部门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合适的事项,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在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出现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及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相关数据信息,完善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和各使用部门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章 责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由学校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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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入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应入尽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应保证产权清晰。
第三条 国有资产入账前应明确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基础信息,使用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为资产实际使用或管理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标准
(一)设备类: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购置10件(含)以上,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含)的同规格、同型号设备,须登记为固定资产。行政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不分价格和数量,一律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家具类:不分价格和数量,一律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图书类:不分价格和数量,一律确认为固定资产。
(四)房屋及构筑物:新建房屋、构筑物和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后,须经设计、建立、施工等建设主体单位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文物陈列物:不分价格和数量,一律确认为固定资产。
(六)植物:列入国家保护植物目录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七)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在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入账。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登记入账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按照名义价值登记入账;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照购置土地发生价格进行入账;
(二)专利权、著作权等:以取得授权时产生的费用登记入账;
(三)非专利技术: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含)以上,按照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四)各类软件:使用年限在3年(含)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确认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第六条 校内各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入本细则要求,取得的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取得形式,对符合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条件的,必须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