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时能够始终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时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象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本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本制度中的“近亲属”,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回避后,不得继续参加相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不执行回避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