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也是保证实训实验教学及科研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第二条 仪器设备由中心统一管理,各个实训实验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各实验室的责任人员要报学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如责任人员有变动,应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条 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使用、维修、借用调拨、申请报废等资料要建立档案。对实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投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每年进行归档。
第二章购置
第四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发展的要求,预定出下一年度实训实验室的设备购置计划或旧设备改造计划(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总价),报教学管理部审核,教学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五条 对于专项投资的实训实验室,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人提出初步方案,各教研室进行初审,教学管理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项目执行由责任人全程负责。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设备保障部报学校资产处,由资产处实施统一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按学校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学校资产处。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是中心的教职工,各部门的代课教师、参加实训实验的学生。其他部门的人员非正常教学使用中心的设备时,应提前和责任人员预约,保管人报教学管理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做好对外使用记录。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按照设备日常维护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保持设备及使用环境的整洁,使用后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条 设备使用人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设备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故障排除。如无法排除故障时,责任人报教学保障部。
第十一条 设备责任人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所有设备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实训实验教师未到场时,学生不得使用设备,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设备责任人不得擅自将中心设备移至它处使用,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损坏及赔偿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仪器、工量具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训练仪器、工量具的完好率,如有损坏及时向中心汇报。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在训练前要将完好的仪器、工量具发放到学生手中,训练结束后要认真清点、整理仪器、工量具。
第十六条如仪器、工量具损坏或遗失,未分清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指导教师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学生在使用仪器、工量具前应认真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若未及时汇报,则按损坏处理。
第十八条在训练中,学生要按各训练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操作。由于经验不足,操作不熟练而引起的事故,除本人写出事故报告吸取教训外,按损坏的设备、工夹量具的价格5%-10%赔偿。
第十九条在训练中,学生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操作,未经指导教师允许而私自变更操作工序或顺序造成事故,除本人做出检查外,按损坏的设备、工夹量具等价格的10%-50%赔偿。
第二十条不听从指导、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无视训练纪律,指导教师制止不听而造成事故,除本人做出检查外,按损坏设备,工夹量具等价格的50%-100%赔偿,并通报学院。
第二十一条训练中,工、量具破损应适当赔偿,若遗失,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赔偿额超出学生赔偿能力时,赔款者应向本人所在院系有关领导汇报,定出赔款日期和措施(如分期赔款等),经训练中心同意后,按所定措施进行赔付。
第五章借用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实验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必须在实训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上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训实验课分小组进行。如仪器设备是集中存放的,应采用小组领用的办法,由小组组长按实训实验教师的要求,领出实训实验必需的仪器设备,用完后必须将仪器设备整理干净,经实训实验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课外实践活动需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批准后,与仪器设备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归还时责任人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教师因备课、讲课等需借用仪器设备时,原则上在实训实验室使用,必须借出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与仪器设备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设备责任人做好归还登记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经学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借出,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归还时有遗失和损坏的情况,由教学管理部报学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实训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的需要,所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在确定的归还期(由实训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定)内归还。如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应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
第六章报废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责任人确认仪器设备无利用价值,可向教学管理部申请报废,教学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报废设备由教学管理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工程训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