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黑龙江省(省级)2017年度政府采购
资金限额标准
项 目 类 别 |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
货物类 |
同类项目年预算总额10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
工程类 |
同类项目年预算总额2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
服务类 |
同类项目年预算总额5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
说明:1、表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2、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依法可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