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黑龙江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精神,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特重申和建立以下几项规定。
一、不准在招生、就业、评职等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宴请、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四、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汽车。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名誉和利益。
八、不准利用职权占有他人的科研成果。
九、不准涉足任何色情场所。
十、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