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10年)三种。
为确定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需要做定期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定期进行销毁。规定如下:
一、鉴定组织:
由主管校长、档案馆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对各类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权限:
鉴定小组有权鉴定学校档案馆保管的各类档案,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为准。
三、鉴定原则:
从全局出发,从长远着眼,坚持确定保管期限要尽可能的长、销毁从严的原则。
四、鉴定时间
每五年鉴定一次,鉴定后销毁一次。
五、鉴定程序:
由档案馆提出应鉴定的案卷、档案目录、清册,交鉴定小组审阅,写出鉴定报告,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六、销毁:
鉴定后,档案馆按着审批意见,对确定可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
七、鉴定过程形成的材料和注册,由档案馆归档保存,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