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逐步向学分制过渡,促进学生学习成效增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课程重修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的过程。
课程重修对象为在籍在校和结业离校后两年内符合重修申请条件的学生。
课程重修须坚持产出导向原则,加强过程性评价考核,保证学生学习成效增值,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目标和内容,满足毕业要求达成度要求。
二、课程重修申请
1.经补(缓)考后不合格和补(缓)考缺考的理论必修课程,以及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类课程,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参加相应课程重修。
2.考核不合格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3.大学生心理健康、创业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集中实践(含独立实验课)等课程不组织补考,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随其他相应开课班级重修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编班重修。
4.因考试违纪、作弊、以及被取消课程考核或补考资格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以申请相应课程重修。
5.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按学校规定时间,可以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重修。
6.留(降)级、休学及入伍退役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后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应修而未修的课程进行补修。
7.重修申请原则上以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实践类课程须在网上报名的同时提交纸质重修申请;大学体育课程重修不进行网上报名,学生须提交纸质重修申请。
三、课程重修方式
1.开班重修。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统一组织编班授课。
2.插班重修。申请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编班,学生可以申请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同的课程插班重修。
3.自学重修。补考成绩在50分及以上、因开班或插班重修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毕业学年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开课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自学重修。开课院(系部)应安排指导教师帮助学生制订重修计划,指导学生学习,考核并评定学生成绩。
4.跨校修读或网络在线学习。学生本人申请,经开课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可以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课程及学分认定。
四、课程重修教学管理
1.学校每学期组织相应课程重修,有关教学安排视各学期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协商确定。
2.校属课程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开课院(系部)组织和管理;院(系部)属课程自行安排,但须在学期初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将重修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期初在教务处网站公布课程重修安排。凡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修申请和网上报名,方可参加课程重修。
4.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其中,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开设的课程重修仅一次,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开设的课程不再安排重修。
5.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修其他相近课程。
6.经重修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按“60”或“及格”予以记载。
7.重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应避免与期末正常课程考试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学生须先参加期末考试。该部分学生可以申请另行参加其它时间的同类课程考试。
五、课程重修收费
1.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收取课程重修费(含结业生返校重修)。
2.课程重修费按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上缴。
3.因留(降)级、休学及入伍退役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而补修的课程不收取课程重修费。
六、其它
1.各院(系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课程重修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