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地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坚持“高效、重点、合理、专款专用”原则,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优先维修管理规范、开放共享、效益突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设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包括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实施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所在单位负责维修申报,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学校资产账内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使用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由供货商负责维修。
第七条 购置验收后没有及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第八条 维修费用累计超过原值10%-30%或单次维修价格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维修,其中无维修价值并符合国有资产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经审批可申请报废。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后更换下来的旧部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回收,登记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
第十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章 维修申请及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在设备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使用单位主管实验室领导审核后报至设备管理中心,维修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中心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维修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组织至少三家维修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并与使用单位会商,确定维修方案;对于专用设备的维修,设备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会商后,确定维修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属政府采购范畴,参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及办公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确定维修单位。
(一)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和专用设备中单一品牌学校保有量较大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采取资格类招标的方式确定年度维修服务供应商。
(二)只能由生产制造商或单一维修商提供仪器设备维修服务的,单次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服务项目,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谈判小组与维修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后执行维修;单次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执行。
(三)非单一来源的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在2万元以内的,由设备管理中心成立询价小组采取多家比价方式确定维修单位;维修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流程以校本级询价或其他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仪器设备维修单位在学校有不良记录或服务用户反馈不好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确定维修单位后,按维修方案的内容,与维修单位签订《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见附件),明确维修责任及维修事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跟踪维修进程并监督维修质量。维修内容严格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执行,不能擅自更改或增加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维修内容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按照《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中的相应程序开展验收,仪器设备的性能须达到《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中所有预期目标内容,方可通过验收。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及使用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学校年度维修经费总预算,在预算内统筹开展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仪器设备负责人私自联系的维修或未经审批私自变更维修内容的,维修经费由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发票汇总后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使用人、验收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维修发票上签字,由设备管理中心履行报账手续。
第五章 维修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档案,对维修后的设备实行生命周期管理,并在维修三个月后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对维修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维修过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考核,如发现维修后使用效果差、运行机时少,将减少下一年度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维修费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
附件2:《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