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为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重要遵循,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学校党委管理的拟提拔任用科级(含七八级职员)及以上干部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干部;其他干部使用过程中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听取意见的,或者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材料的。
第三条 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主要内容:了解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师德师风等情况,以及对其使用或处理建议。
第四条 组织部门应在干部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部门应在收到复函后启动人选考察工作。征求意见函应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附考察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函件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特殊情况及时回复意见。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理程序:
(一)收到函后,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师德师风情况起草回函。
(二)回函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后,以校纪委文号回函,统一编号加盖公章。
(三)来函与回函一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回复意见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暂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建议暂缓,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不宜提拔任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暂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的意见:
1.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2.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校党委汇报后,提出“建议暂缓,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
2.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暂未查清的;
3. 其他符合暂缓任职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校党委汇报后,提出“不宜提拔任用”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的;
2.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处分未过影响期的,或受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4.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干部确有严重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或纪检监察部门已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建议的;
5. 其他符合不宜提拔的情况。
第八条 未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组织部门应暂缓将有关干部任用等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属暂缓提拔的,待问题线索核查清楚、查否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向组织部门反馈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建议。
第九条 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工作纪律。
第十条 宣传、学工、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在各级各类代表推荐、评奖推优、职称晋级及师德师风等方面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公示期间,收到问题和情况反映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校纪委牵头核查,有关部门配合;其他属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