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执行,聚焦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确保学校《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筹负责,协助党委抓好纪律督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集体研究、责任到人,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三条 监督执纪问责对象:
二级党组织和各单位各部门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范围内疫情防控职责。各工作组(机关职能处室)既履行本组疫情防控职责,又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全体教职工切实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排查和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返岗返学防控规定,做好“停课不停教、不停学”准备工作。
第四条 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任务:
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尤其学校即将迎来学生返校等人员聚集性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分工明确、规范有序,衔接配合、运转高效的防控措施,坚决落实防疫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法监督保障。
第五条 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重点检查有关法律要求落实情况,省委要求疫情期间严格遵守“六项纪律”情况,学校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安排、纪律要求和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是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求。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执行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说三道四,造谣惑众,传播虚假信息、负面信息,发现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
(三)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检查对上级决策部署不重视,急在口头,执行不坚决,或制定具体工作安排脱离实际,上下一般粗,措施不力,排查不深不细,底数不清,检测排查关口形同虚设等;
(四)是否存在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问题。重点检查不能发现疫情风险或发现疫情风险不及时主动报告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对慢作为、假作为、不作为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是否担负起主体责任。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重点环节是否符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预案,责任到人,建立情况报告制度等落实、落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方法:
(一)采取随机专项核查、实地踏查和电话抽查的工作方式,对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导巡察,同时对全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明查暗访,逐级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开通“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举报平台,24小时受理举报线索,专人负责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师生对防控工作的监督;
(三)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和校内转办的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线索,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逐项逐条调查核实,快查快办。凡是线索清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线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调查结果按照“两为主”工作要求,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或属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规定,运用提醒谈话、约谈函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手段;
(二)有违纪行为,属情节较轻的,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有违纪行为,属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涉及以上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连带责任人责任;
(六)对防控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校纪委将建议党委启动免职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