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修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先进理念,加强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督导等的专家作用。
第三条 各院(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教师应积极支持督导专家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和各学院(系部)督导组(以下简称二级督导组)。各二级督导组在本学院(系部)的领导下,在校级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开展工作。
第七条 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专家组织。
校级督导组组成与选聘
1.组成。校级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由14~20名督导专家组成。
2.选聘条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动向有较深入的研究,教学水平高,创新意识强;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组长须为教授职称。
3.选聘程序。由各院(系部)遴选推荐,教师发展中心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聘任。
4.工作任期。任期两年,可续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补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终止聘任。
(二) 二级督导组组成与选聘
1.组成。二级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由2~8名督导专家组成。
2.选聘条件。满足校级督导选聘条件,并应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得到同行认可。组长原则上应为教授职称。
3.选聘程序。由各院(系部)遴选推荐,校督导专家组讨论建议,各院(系部)聘任。聘任人员名单由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4.工作任期。与校级督导同期聘任,可续聘,可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督导主要职责
(一)监督全校教风学风建设;
(二)监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
(三)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深入课堂,对教师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进行听课督导;
(五)参加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建设和教学成果奖、教学奖、教师奖等评审工作;
(六)参与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参与各类评估(价)工作;
(七)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指导二级督导组开展工作,并对二级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八)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推荐优秀教学范例;
(九)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督导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工作制度
例会制度
1.校督导例会每学期至少2次,教师发展中心召集,督导组长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二级督导组组长参加;二级督导例会每学期至少3次,由二级督导组长召集并主持,可邀请本部门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教研室(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参加。
2.所有例会要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校督导例会记录(纪要)由教师发展中心存档,二级督导例会记录(纪要)由院(系部)存档备查。
(二)听课制度
1.校督导专家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不少于25学时,且所听课教师不应少于20人;二级督导组听课要保证覆盖本单位学期内承担的所有教学任务以及所有的任课教师。
2.每次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向教师本人、有关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3.校督导专家听课记录由教师发展中心存档,二级督导专家听课记录由院(系部)存档备查。
(三)教学检查制度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督导专家参加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督查。凡发现突出问题和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四)总结反馈制度
督导工作实行月报、学期(年)总结制度,总结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着重阐明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改进情况。教师发展中心存档并向有关院(系部)反馈。
(五)调研制度
督导专家要积极开展校内外调查研究,校级督导专家每人每年撰写教育教学方面调查研究报告1份,各二级督导组每组每年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份。
(六)学习制度
主动学习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学习或培训,不断更新观念,自我提升。
第五章 权益和待遇
第十条 督导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列)席学校或院(系部)的教学工作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系部)就教育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二条 督导专家可选听任何教师讲授的课程,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督导专家有权到学校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就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工作量
(一)听课工作量=听课学时�6.5
(二)专项评估(价)工作量=工作时数�10(组长为15)
督导工作量不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单独核算,每当量津贴按全校教学工作量津贴平均当量金额值计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