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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党员民主生活会规定及处罚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点击数:

一、例会规定

1.  按规定经济管理学院所有重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每周日晚准时到相应教室参加例会。

2.  在参加每次例会时,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做与会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

3.  会上讨论时,积极发言,自觉加入到讨论之中。会后认真总结经验。

4.  每名党员不得利用与党支部人员关系无故不参加例会。

5.  参加大型会议时,规定人员务必准时到场,不做任何有损经济管理学院党员形象的事。

二、处罚条例

  • 每周日例会,除特殊通知外,重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违反处罚如下:

1.  二次缺勤,四次迟到或早退者,四次请假者,重点发展对象取消其入党资格;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通报批评一次。

2.  对于特殊情况,如:不能出席例会;有情况需迟到或早退,应向党支部说明情况,经党支部核实后,方可实行。若情况与事情不符,重点发展对象延长其考察期半年;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党内通报批评一次。

  • 针对党员个人,寝室卫生不能达标者,重点发展对象取消其入党资格;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半年,且党内通报批评一次,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党资格;正式党员,党内通报批评一次,并记录档案。
  • 对于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违反校规者处以留党察看,情节严重者开除党籍。

注:1,两次迟到或早退等同于一次缺勤。

2,对于大四同学处罚从宽。

3,以上处罚均载入档案。

4,此条例宣读之后即可生效。

                                           经济管理学院分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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