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加快实施现代应用型技术大学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建设,坚持以本为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建设,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实验室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促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黑教科[2007]125号)、《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和《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黑工程院党发〔2015〕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以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场所,也可作为研究生、本科生进行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的教学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和建设规划,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稳步提高创造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研究所等)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日常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由院长(主任)落实各项实验室工作,实现教学科研实验室统筹管理。每个实验室(中心)原则上设置一名实验室负责人,协助主管领导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熟悉实验室管理工作,了解相关专业教学工作或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直接相关的学术领域有突出造诣,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实验室负责人调整需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作为首要任务,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应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实验前准备、实验中服务及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要承担并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要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大型仪器设备较多的科研实验室或共享服务平台原则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仪器维护、测试服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践基地等实践育人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合作育人,努力建设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和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努力确保每个专业都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和实践育人基地。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外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加快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基地建设,为师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平台和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实验室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并完善管理制度,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后,均应面向学生、教师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社会开放,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实验室要创造条件,提供开放课题资源供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选择,学生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带课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细致地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日志》和《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薄》等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鼓励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合学校按时完成教育部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高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和“本科教学质量年报”等有关实验室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适应学校学科建设的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遵循“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充分共享”的建设思路,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有符合教学、科研需要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每次实验容纳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 第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教学发展需要提出实验室设置申请,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学校对实验室功能、规模、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确立实验室建制,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科研实验室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培育和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立实验室建制,在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实验室要支持在校师生创业,培育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由相关专家论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立实验室建制,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因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合并、调整或撤销的,需由教学单位提交实验室调整申请,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经学校论证,确定人员、设备等安置方案,提交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科研实验室的调整需经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的调整,需由校企协商解决,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房屋功能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实验室更名、房间调整、房屋功能变更、环境改造的,需由所在学院(部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立项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严格遵循国家、省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运行前,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验存在的风险情况,配备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施行科学管理,各教学单位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及注意事项、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开放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日常管理文件,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管理信息化,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调整、撤销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要求,依托基础类,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学科、特色专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满足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资金保障条件和使用效益; (三)既要满足目前的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具有一支稳定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有利于推进实验室资源共享; (六)突出学生创新主体性,注重学生个性化培养,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实践; (七)培育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促进产学融合; (八)未通过学校验收合格的在建实验室项目,原则上次年不得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范围 (一)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项目建设; (二)实验室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三)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实验室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培育学科交叉,鼓励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建设; (四)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立项新建实验室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所属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 (二)各教学单位应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使用效益和风险分析,签署意见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三)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将项目评审工作纳入到年终工作量考核指标体系内; (四)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和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校审批; (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实验课程,如需增加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设备购置申请表》,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初审后,报请学校审批; (六)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将组织各教学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原则;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的开展实验室建设及经费投入; (三)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的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筹、科学管理,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方案和预算经费。若有特殊情况,项目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应进行认真深入论证,并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含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和部门意见等),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技术参数、参考生产厂家和价格等),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核定购置计划后,上报学校统一采购。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需说明原因,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备案,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项目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七章 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并运行一个学期以后,建设项目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需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与评估小组,进行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没有通过项目验收的所属教学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得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一年后,所属教学单位需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和佐证材料。效益分析报告包括: 必有项: (一)实验项目的开设与改进情况; (二)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情况; (三)人才培养质量情况; 可选项: (四)科研情况; (五)学术交流情况; (六)社会服务情况。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科技部等上级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并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整体综合效益和学校特色等方面的建设。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各类评估、考核等工作。对于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评估、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对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实验室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 附件2:《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论证表》 附件3:《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设备购置申请表》 附件4:《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5:《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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