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审议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学校纪律检查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 (六)讨论审议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七)讨论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须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的参加人员为校纪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纪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非涉密)等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全委会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形成议案后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等明确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表决。 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形成决议或纪要。决议的结论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如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转达。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经纪委全委会决定可以对外公布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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