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明确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决定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生录取、转换专业、职称评审、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执纪执法、重要奖惩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做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做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要求或安排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打听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索取重大事项中保密资料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承办重大事项的被干预人应全面、如实做好记录。记录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并注意保留提供相关的书证、物证、录像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资料等证据,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条 重大事项被干预人应在记录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 对记录、报告中反映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计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据本制度如实记录报告相关情况,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一经发现,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中应将领导干部干预重大事项情况列为其中内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建立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履行责任范围内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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