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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九州平台(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点击数:

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科学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执行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有关要求,本着对苗头性、倾向性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谈心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为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干部群众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为重点。其中定期谈话要以正面教育引导、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征求意见为主;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违纪问题,要及时组织不定期谈话提示提醒,点出存在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提出整改意见,指明努力方向;其他组织上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事项。

领导干部凡涉及以下10种情形之一者,必须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1.党员干部不遵守《党章》、《准则》、《条例》等规定要求的必谈;

2.领导干部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学校“十条禁令”行为和存在“四风”方面问题的必谈;

3.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干部之间出现重大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谈;

4.领导干部发生提拔任职、交流轮岗、降职、免职等情形的必谈;

5.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谈;

6.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日常考察、民主测评时民意较差的必谈; 

7.懒政、怠政、不作为,工作不在状态、推进不利造成负面影响的必谈;

8.群众对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必谈;

9.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必谈;

10.干部群众主动要求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的,要及时安排接待,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解释和政策引导等工作。

三、谈心谈话形式

谈心谈话活动可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个人要求谈话等形式。

1.集体谈话。干部提拔任职、交流轮岗任前集体谈话,或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个性问题或需要单独交流的情况,可进行个别谈话。

3.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汇报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责任分工

谈心谈话原则上根据领导分管的工作范围按照分工进行,必要时谈话范围可以交叉或延伸。

1.校党委书记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其他需要谈心谈话人员。

2.校长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院(系、部)院长(主任),其他需要谈心谈话人员。

3.其他校领导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分管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二级院(系、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需要谈心谈话人员。

4.校纪委书记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及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工作需要,适时约谈有关领导干部。对提职和转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5.各部门、各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所在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需要谈心谈话人员。

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统筹考虑分配谈心谈话对象。

五、谈心谈话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谈心谈话工作责任分工安排,有关领导与谈话对象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2.凡有上述10种必谈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3.日常应结合工作表现经常找干部群众谈心谈话,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并及时接受干部群众主动约谈。

4.纪检监察处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的组织协调工作。在谈话前,纪检监察处将向有关领导提供所掌握的反映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便于谈心谈话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

5.每次谈话后,谈话人均应按要求做好有关文字记载,填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单》。

6.纪检监察处统一制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单》,负责回收、汇总、分析谈心谈话情况,形成年度谈心谈话情况综合报告,向校党委汇报,并向省委高校纪工委报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单》逐年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六.纪律要求

1.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充分准备,注意掌握谈话对象的相关情况,做到推心置腹、以诚相见,要敢于触及矛盾,真正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达到防微杜渐、提示警醒作用。谈话中如发现重要问题线索和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向纪委反馈。按照有关规定谈心谈话应回避的,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2.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对认定存在的不足,要虚心接受批评教育,认真反思并及时进行整改。

3. 各二级院(系、部)在分配谈话对象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4.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凡泄露谈话内容、擅自查阅、复印谈话记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5.对隐瞒事实真相、有错不改或拒不接受约谈的;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填报谈心谈话记录单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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